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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捐赠卵子和精子的资格要求:了解年龄、健康和生活方式限制 (捐赠卵细胞)

kccucc7个月前 (09-18)福州助孕16
探索捐赠卵子和精子的资格要求

年龄要求

捐赠卵子或精子的年龄要求因国家/地区和生殖诊所而异。一般来说,捐献卵子的女性年龄在 21 至 35 岁之间,而捐献精子的男性年龄在 18 至 40 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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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要求

捐赠卵子或精子者必须满足特定的健康要求,以确保捐赠的生殖细胞是健康的并且不会传播疾病。

捐献卵子的健康要求

  •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
  • 卵巢储备良好,有规律的月经周期
  • 没有遗传疾病或家族病史
  • 无吸烟、酗酒或吸毒史
  • 无性传播疾病

捐献精子的健康要求

  • 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
  • 精子质量好,精子浓度和活力高
  • 没有遗传疾病或家族病史
  • 无吸烟、
健康和生活方式限制

跪求一篇关于克隆人的思考的文章,急需

克隆人因为再好的科隆技术也会有可能失败,这也是科学研究者公认的。 而进行科隆人的技术就是对这种失败可能性的放任,如果失败了,就是对科隆人的伤害,而科学研究者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要负刑事责任。 1965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美国的科学家理查德·费恩曼说过,科学是一把能够打开天堂的钥匙,但是它同样也会将地狱打开。 主要观点:克隆人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克隆人研究行为是违法行为 克隆人研究者涉嫌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克隆人的受监护权被抚养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结婚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克隆人的研究违背人类不变的伦理道德并且也是人类的陷阱最近世界上一邪教组织头目甩出一个令世人惊讶的消息,公开宣称他们已经制造出了克隆人。 此外2001年5月30日《南方周末》报科学版登载了一篇关于克隆人的文章,文中表达了我国的某些科学界人士支持克隆人的言论,近一年来,克隆人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 在众说纷纭的时候,我想由于知识所限或者是其他的原因。 他们并不了解克隆人的产生在法律方面存在着什么顽疾。 时到今日,长期沉积在我思索之中关于克隆人的看法,一刻也不能沉默。 我想如果不以法律的名义向克隆人说不,也许好多人还会对克隆人报有迷茫、幼稚甚至无知的幻想,成为别有用心的科学狂人的被欺骗对象。 就象《指环王》中魔鬼就要复活一样,当恐怖即将袭来时,村民们却在忘怀地喧闹和狂欢。 这使我感到不安,因为从法律角度看,支持克隆人研究就是一个走向危险的方向,法律反对克隆人!本文所述是从法律角度剖析克隆人研究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性,以及克隆人如果出现的话,其主体性质、民事法律地位是如何的状态。 由于学识浅薄,未免有疏漏不足之处,但我希望以此来唤醒那些为克隆人研究摇旗呐喊的“无知”知识分子的灵魂,望广大法律界同行为此深思,为此与我共同做出抵制克隆人研究的有益努力。 克隆人是人不是物人们愿意乐观的看待克隆人研究,很大的因素是因为有些人会把克隆人研究的基因提取对象,以及把制造产生的个体当成物的客体或是说无人权的实验体。 当每一个从事克隆人研究的人对克隆人主体性质的认识轻松略过不加理会时,这种项目的研究就会显得如同在动物身上研究鼠疫疫苗一样积极。 克隆人是不是人呢?我想克隆人当然是人。 因为,克隆人研究只是突破了人类有性繁殖的传统,使用了无性繁殖的手段,这种研究本身是攻克无形繁殖这一手段,其目的就是创造出与人一样有智能的生命,即使其胚胎生成方式不同,但克隆人生理机能完全与人无本质差异。 因此无论从一般视角还是法律视角,克隆人就是人。 我们知道,即使是一个没有知觉的植物人或神志不清的精神病人,他们都是自然人主体。 人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不因是否具有完整的行为能力而受到限制或剥夺,人的自然权利、社会权利、法律权利都是平等的。 基于这一点,所以说克隆人都应具有象自然人同样的公民权利。 即他们应当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有性不受侵犯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甚至应有选举权和结婚权等等。 也许会有极端者要说,克隆人不是人只是一个物种,就是幻想片中的机器人,就象美国片中的终结者一样。 这种回答是极为残忍的,这会使人想起日本的七三一部队,他们不是把人称做是实验品吗。 把人当作实验品,杀人不叫杀人而是叫做实验,这是魔鬼逻辑。 如果这样,克隆人的命运与动物在人类手中的命运还会有什么区别?克隆人将因此没有生命权、健康权。 克隆人会不经法律允许被擅夺生命。 克隆人将成为一种基因产品被任意交易。 试想,如果这样,人类社会岂不要倒退到比奴隶社会还要残忍的境界,全人类都会陷入残杀和掠夺,电影中的可怕世界也必然会成为现实。 因为,没有人会区别出克隆人与自然人的不同。 只要有一个你是克隆人的借口,其随之遭受的命运就可以和被宰杀的牲畜一样可怕。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法律所调整的主体有真实主体和虚拟主体之分,虚拟主体有若干个如国家、国际组织、企业法人、政党等都是,而真实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自然人或者说公民。 在只有一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中,错综复杂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已经是层出不穷,试想如果出现了克隆人,这就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实主体,两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世界必将导致更为混乱。 克隆人研究目的无益于人类克隆人的研究不会带来人类价值上的进步。 人的价值不在于他的身体条件、肤色、身材,培养人的价值在于如何教育。 一个自然人如果在后天的社会教育上不成功那么他必然不会有很高的社会价值。 既然决定人类命运的是道德和社会的教育,那么的克隆人研究又有什么意义呢?克隆人研究的逻辑矛盾克隆人不能因其胚胎方式的不同而降低或否定他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 但这样就陷入一个矛盾,不把克隆人视为人是错误的,如果把克隆人视为人,那么在克隆人的研究中,在作为一个技术手段的进步过程中,研究者必然就要残害克隆人的生命,毫无疑问这就不是研究而是犯罪。 任何一个理性的人会支持一项以杀人为主要代价的研究吗,更可怕的是这种研究的结果会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犯罪和灾难,这就是一种让人类走向灭亡的技术进步!克隆人研究违法克隆人的过程对于克隆人的生命健康存在着情节严重的伤害行为,这是违背宪法、刑法精神的行为。 就我国而言,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人类自然生产都在限制之列,为什么还要进行另一种人口生产的实验。 何况,我国人口的自然繁衍生育能力很强,绝对没有必要通过克隆方式创造人口。 因此,在我国克隆人的研究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做法。 克隆人研究过程的危害性从动物克隆的实验来看,克隆物种的成活率很低。 在多莉羊的克隆实验中,277个胚胎融合仅仅成活了多莉一个,成功率只有0.36%。 许多有幸降生的克隆小牛,有很多很快死于心脏异常、尿毒症或呼吸困难。 出生后的克隆动物部分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 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长因子的浓度低于正常;胸腺、脾、淋巴腺发育不正常等。 现在可以看出来,同正常生殖相比,通过克隆方式产生的生命大多存在着残疾、夭折。 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残疾的人类,或是残疾的胚胎或是残疾的婴儿。 这时,疯狂的科学家难道会承担起养育这些人类生命的责任吗,恐怕任何人也不会相信。 克隆人研究者的犯罪责任科学家创造克隆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行为的犯罪特征。 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着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可能性后果,并且几乎是一种必然性。 行为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从事这种研究,由于其行为必然或极可能导致克隆人生命致死甚至致残,因此,这就是一种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类型。 从主观心态和对后果的预见性上看,进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至少是具有犯罪间接故意的。 杀人犯罪的方式有多种。 比如有即时持刀毙人死命的犯罪,也有通过长期的药物毒害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 对于一个正常生育下来的残疾儿来讲,这种人体上的残疾不可能被归咎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正常的生育出现残疾儿是无法预见的。 但对于研究克隆人的科学家来讲,正是因为其明知并使用了一种特别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了新生儿的死亡或伤残夭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克隆人给民事法律关系带来混乱一、克隆人没有监护人自然人正常降生后,一般有父母作为合法的监护人。 当其父母逃避监护和抚养责任时,这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 作为克隆人,谁是他们的父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最初的克隆技术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继续,有精子供体和卵子供体,理论上是存在父母的。 但现在提供体细胞核的克隆技术已经出现,无性生殖基本成熟。 克隆人基本是体细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体细胞核者有可能与其年龄相当的人,因此从伦理上应当做父亲的体细胞提供者在年龄和行为能力上也许并不可以。 实质上无论是那一种技术,克隆人几乎都是找不到他们的父母。 也许他们的父母根本不认识,他们只是研究者的一个“研究成果”。 克隆人还有另一种可能会是被某个母体代孕后降生的。 克隆人的代孕母亲是否有义务成为其监护人,这也很难。 因为代孕母亲所生的孩子也许与自己并无一点血缘关系,既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担监护抚养义务。 由于克隆技术已经到了单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后就是一个彻底的孤儿。 让我们想象,一个从身体机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同样存在缺陷,这不是一种残忍吗。 谁来看护他,谁来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呢。 也许,克隆人的生命还不如真正的动物幸运。 动物和小鸟出生都有母亲来哺育,喂养,而克隆人从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牺牲品,实验品。 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与人类是一致的,他们同样惧怕疼痛,惧怕孤独,惧怕流血,惧怕死亡;他们需要亲情,需要友情,需要爱情,但这一切他们又怎能得到呢。 由于没有监护人,代孕人与研究人之间完全可以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 生完了孩子,养育到一定时间,即可交“货”。 这时研究者如何利用这些生命,他们可能是为委托人生产下一代,或者是复制品;但他们也完全可以为他们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托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处置这些人类。 这所有的一切将因克隆人没有父母监护显得更为随便。 二、克隆人的人格权和荣誉权人都是社会性的,作为克隆人同样是。 那些希望有一个克隆儿的父母毫无疑问也想有一个自立于社会的孩子。 可是,由于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无法保证。 由于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问题,克隆人容易患有传染病、精神病,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来就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完全也是人为的。 由于有疾病,周围的普通人自然很难接受克隆人,一个无法融入社会的克隆人又怎能实现一个正常人的价值呢。 研究出来的克隆人如果连普通人应该享有的幸福都没有,连普通人被社会认可的水平都达不到,这种研究又有什么价值呢?这样的孩子难道不更是让父母担忧和痛苦吗?一个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权、荣誉权又如何得到尊重呢?克隆人也是经历了从一个到两个细胞,再按细胞几何级数增长而产生的生命,所以也可以认为克隆人与被克隆人是亲代与子代关系。 再从生育过程看,由于经历了在母体子宫发育和最后分娩的程序与过程,也可以认为克隆人是被克隆人的孩子。 另一方面,从社会学和民俗学角度来看,只要社会约定俗成去这样看待克隆人与被克隆人的关系,称他们是同胞兄弟姊妹也好,称他们是亲代与子代也好,并非是什么大的伦理问题。 而且,伦理是随社会变化而变化的。 过去的三从四德是对妇女压抑的旧伦理,现在改过来了;过去人工授精,社会伦理不接受,现在也接受了,说明伦理并非两大问题你说的当然有理,否则也难以说明为什么绝大多数国家禁止克隆人,尤其在发生过灭绝人种大屠杀的德国对研究人胚胎和克隆人是坚决反对的。 但是,话说回来,靠克隆人来创造一个天才或魔鬼,显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 谁都知道,一个人能不能成才,成为什么样的才,即使一半取决于基因,也还有一半取决于后天的生活环境。 把保留的爱因斯坦的细胞拿来克隆一个爱因斯坦,谁也没办法保证这个克隆的爱因斯坦就等于原来的爱因斯坦,除非你给克隆爱因斯坦创造一个过去爱因斯坦的环境,甚至必须是经受过二次大战,受过纳粹的残酷迫害,有过没有祖国的悲哀……如果没有这样的环境,会不会有第二个爱因斯坦,会不会有爱因斯坦的思想和情感,这是很难说的。 所以,中国的先哲更强调后天环境的作用,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正方:克隆人的好处第一是可以让那些得不到孩子而非常痛苦的不育患者有自己的孩子。 其二,这样的克隆是只用丈夫妻子自己的精子卵子,这就避免了伦理上和心理上的阴影。 还有,克隆还可以挽救濒危动物,保持人群性别的合理平衡,保护少数民族遗传基因。 更重要的是,克隆人可被用来研究,以比较和证明环境与遗传对人成长究竟哪一个更重要。 你们所说的这些当然有一些科学事实,但是并没有完全从科学上得到证实,而且有些科学实验还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比如,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华裔科学家杨向中用一头13岁的老母牛的体细胞成功地克隆了10头牛犊,从DNA分析发现,克隆牛的端粒远远比其供体母牛的长,而且与自然生育的同龄小牛的端粒没有差别。 这说明克隆牛的生物年龄与自然有性生育的牛的年龄完全一致,证明克隆后代没有早衰现象。 克隆人是人类繁衍的一种方式和权利。 全世界共有7000万男子没有任何形式的生育能力,克隆人是人类最后的繁衍方式,要攻克男性不育症,克隆技术可能是最后一柄利剑。 而且也有很多不育的人因不能产生成熟精子主动要求科学家用克隆技术帮助他们孕育孩子。 他们也有养育孩子、获得天伦之乐的权利。 但克隆人也应当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为什么不可以让科学家试一试呢?探索未知是人类的天性,也是科学研究的特点,有些科学家就是想当克隆领域里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为什么不允许他们尝试一下呢?一类是无功利色彩或功利色彩不浓的人,他们只是想要试一试生命是否可以以克隆这样的方式产生,产生了又是什么样的结果;实际上,人们不能接受克隆人实验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阻碍。 千百年来,人类一直遵循着有性繁殖方式,而克隆人却是实验室里的产物,是在人为操纵下制造出来的生命。 尤其在西方,“抛弃了上帝,拆离了亚当与夏娃”的克隆,更是遭到了许多宗教组织的反对。 而且,克隆人与被克隆人之间的关系也有悖于传统的由血缘确定亲缘的伦理方式。 所有这些,都使得克隆人无法在人类传统伦理道德里找到合适的安身之地。 但是,正如中科院院士何祚庥所言:“克隆人出现的伦理问题应该正视,但没有理由因此而反对科技的进步”。 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告诉我们,科技带动人们的观念更新是历史的进步,而以陈旧的观念来束缚科技发展,则是僵化。 历史上输血技术、器官移植等,都曾经带来极大的伦理争论,而当首位试管婴儿于1978年出生时,更是掀起了轩然大波,但现在,人们已经能够正确地对待这一切了。 这表明,在科技发展面前不断更新的思想观念并没有给人类带来灾难,相反地,它造福了人类。 就克隆技术而言,“治疗性克隆”将会在生产移植器官和攻克疾病等方面获得突破,给生物技术和医学技术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比如,当你的女儿需要骨髓移植而没有人能为她提供;当你不幸失去5岁的孩子而无法摆脱痛苦;当你想养育自己的孩子又无法生育……也许你就能够体会到克隆的巨大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 治疗性克隆的研究和完整克隆人的实验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治疗性克隆所指向的终点就是完整克隆人的出现,如果加以正确的利用,它们都可以而且应该为人类社会带来福

捐卵什么意思

捐卵是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一种方式,即通过提取卵子并将其捐赠给需要生育的女性。

捐卵是指具有正常发育的卵泡,健全的女性生殖器官的健康女性,在促排卵药物的作用下,经阴道穿刺,从卵巢内取出成熟卵子,并使之与精子结合形成受精卵的过程。 捐卵适应症包括:年龄在20-35岁间,无法产生成熟卵子的女性;因遗传、内分泌、免疫等因素导致不孕的女性;因卵巢功能衰竭导致不孕的女性等。

捐卵是一种非常特殊且重要的方式,它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女性实现成为母亲的梦想。 通过捐卵,这些女性可以获得健康的胚胎,从而进行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

同时,捐卵也是一种非常负责任的行为。 捐卵者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和伦理审查,确保她们的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遗传性疾病等。 此外,捐卵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手术方法也需要符合国际标准和伦理原则。

捐卵造句:

1、她决定捐卵给一位无法生育的朋友。

2、捐卵是一项非常伟大的善举,可以给别人带来希望和幸福。

3、许多无法生育的女性通过捐卵者的帮助实现了成为母亲的梦想。

4、捐卵者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和伦理审查,确保她们的身体健康和无不良记录。

5、捐卵是一种非常负责任的行为,需要捐卵者认真考虑并做好准备。

6、在一些国家,捐卵是合法的,但需要遵循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7、捐卵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女性获得健康的胚胎,从而进行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

8、捐卵是一种非常特殊且重要的方式,可以为那些无法生育的家庭带来希望和幸福。

9、一些女性选择捐卵是因为她们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希望通过捐卵来帮助别人。

10、在捐卵过程中,捐卵者需要接受一系列的医学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她们的身体健康和适合捐卵。

「捐精」的筛选条件是什么?

生育率的逐年下降已经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除了结婚率下降,人们生育愿望降低之外,不孕不育也在成为影响许多人不能生育的一大关键因素。

根据山东、湖北、北京、陕西等地发布的捐精倡议书可以得知,目前国内多个地区的不孕不育比例已经高达15%,而这其中40%是男性精子问题导致的不孕。 一些报道中还提到,部分地方生殖中心用精的夫妇需要排队1到2年,用精十分困难。

在此大环境下,各地为解决或缓解这一问题,也是大显神通。 自2月7日以来,海南、云南、山东、北京等地的人类精子库,相继面向社会面招募捐精志愿者。 为吸引志愿者,各地均提供了4000-6000元的激励条件,以及生殖保险或自精储存服务。

“2月10日,北京人类精子库面向社会招募爱心捐精志愿者,最高补贴5150元现金。 报名条件要求年龄20~40周岁,净身高170cm以上,无残疾或其他生理缺陷,无明显脱发,无重度近视(视力<600度)、色盲、色弱、高血压和心脏病等。

2月9日,陕西省人类精子库发布捐精倡议书招募志愿者。 倡议书称完成全部捐献可获得5000元补贴。 首先会进行精液的全面检查,精液初筛合格者,再进行全套免费体检,包括精液分析、染色体检测、全套遗传与传染病筛查。 志愿者要求身高168cm以上,年龄20~40周岁,体检与捐献全程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保密流程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2月9日,山东省人类精子库面向社会招募爱心捐精志愿者,要求无脱发斑秃、皮肤异常等。 完成全部捐献流程的志愿者可获补贴5000元(给予交通和误工补贴),并赠送10年免费精子保存(即为志愿者免费冻存2份精子10年时间,在需要时免费提取用于生育后代)。

2月9日,湖北省人类精子库面向全社会招募爱心捐精志愿者。 依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志愿者要求净身高165cm以上,高中学历以上(含中专、高中),符合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制定的精液质量标准,以往没有在其他精子库进行过筛查。 ”

除了北京、陕西、山东、湖北等地发布招募志愿者以及捐精要求外,云南、海南、江西等一些省份也发布了有关信息,在这里我就不一一例举了。

其实,根据上述的新闻,也能够看到,捐精也不是说谁都有资格捐献的,一般是需要达到以下四方面要求的(有些地方还会有附加要求,比如身高、学历、样貌等):

一、捐精者的户籍(原籍)必须得是中国公民;

二、男性捐精者的年龄为22-45周岁之间(部分地区会放宽这一要求)

三、捐精者要达到健康检查标准,不能患有遗传疾病等不健康因素;

四、捐精者的捐献必须是自愿行为,并签订捐精知情同意书。

对于捐精行为,我并不欣赏这种做法,因为这和“十月怀胎”去生孩子,个人情感上还是有差距的。 但是在现实层面我是支持这种做法的,毕竟给不孕不育的家庭带来了“福音”,让他们也能为人父为人母。

最后我还想说一下,对于年轻群体不孕不育问题,有关部门应该注重调研,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一味依赖科技手段去解决生孩子问题。 听听年轻人的诉求,不要让他们承担过大的压力,没准不孕不育率会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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